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年0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医院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升医院文化、改善医患关系,加强医院志愿者管理,推动志愿者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推进我院志愿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协会登记,不以获取任何形式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资源,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为社会和患者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登记及注册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能力,身体健康,体能充沛,具备参加志愿活动的身体素质。
(二)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奉献精神、合作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及医院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富有责任感、愿意与他人合作。
(四)承认本管理办法,接受医院志愿者协会的管理。
第四条 登记注册机构是四平志愿者协会。
第五条 志愿者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服务登记表》。
(二)志愿者协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三)志愿者协会审批,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志愿者注册证书。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禁止利用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非法活动(行为)。
(二)遵守组织的行为准则。遵守医院志愿者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不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不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
(三)尊重服务对象。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服务对象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四)保密。志愿者应对服务对象的情况进行保密,不得将服务对象的隐私随意泄露或公开。
(五)安全。志愿者应在服务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不应罔顾自身安全,作出危险的行为。
(六)诚信原则。诚信服务并诚实填写各项服务记录。
第七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培训方式包括课堂式培训(理论知识讲座)、参与式培训(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小组讨论会)等形式,加强志愿者们沟通与交流。
(二)培训内容包括:医院文化、服务目标、服务内容、志愿服务理念等。
第八条 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志愿者资源库:志愿者协会对已登记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资源档案,包括志愿者的基本信息、接受培训情况、服务时间等。
(二)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表》,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登记,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监督和指导:志愿者协会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志愿者工作进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问题,总结经验。
第九条 志愿者的评估及奖励
(一)《志愿者服务记录册》所记载的服务时数是评估志愿者的主要依据。医院志愿者协会定期收回收《志愿者服务记录册》,进行服务时数统计。志愿者的奖励以“48小时服务时数/年”为基本标准。
(二)每年度定期召开“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表彰奖励会议,评比“星级”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一星级”条件是参加志愿服务满一年,累计服务时数48小时以上;“二星级”条件是参加志愿服务满两年,累计服务时数120小时以上;“三星级”条件是参加志愿服务满三年,累计服务时数200小时以上。在此基础上,对志愿服务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杰出志愿者”的称号。颁发《志愿者服务荣誉证书》标准:年度服务时数在48小时以上,服务评估良好,并及时向志愿者所在单位(学校、社区)通报。对未获奖项志愿者给予鼓励,对表现不佳志愿者考虑劝退或辞退。
第十条 志愿者的退出
(一)由于各种原因退出的志愿者,必须填写《志愿者退出记录》并签名,同时交回志愿者服务证书。
(二)对于服务时数偏低、工作表现不满意的志愿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劝退或辞退。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协会与该志愿者解除协议:1、志愿者违反规章制度或《志愿者服务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2、志愿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3、志愿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志愿者服务协议书》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工作条件达成协议的。6、志愿者本人连续3个月未提供服务,且未向志愿者协会说明可接受之原因者。
(四)志愿者个人主动申请退出,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益活动部并交回志愿者服务证书,医院志愿者协会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志愿者的发展制度
(一)志愿者协会设专人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督导及评估与奖励。
(二)团队志愿者由团队所属的院校/机构/组织协同管理,独立志愿者则由志愿者协会统一管理。志愿者应加强与团队志愿者所属单位的沟通及合作,共同谋划志愿者服务的发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省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做志愿者的,按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