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服务条例
发表时间:2013年03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者服务,推动志愿者服务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及其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经过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协助开展志愿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包括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直接服务包括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各种服务,间接服务包括为医院提供各种协助。
第六条 医院志愿者协会负责制定志愿者服务之发展策略及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组织、协调本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七条 医院给予志愿者服务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八条 志愿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能力。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且具有志愿精神,有强烈的服务意愿。
(三)认同志愿者的使命及目标,不追求物质报酬或其它任何私利。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富有责任感、愿意与他人合作。
(五)符合从事的志愿者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服务资格,有参与相关服务活动的知识水平与能力。
(六)有参与服务的时间,对患者及家属接触没有难以克服的心理不适感。
(七)承认和遵守《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服务条例》。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如下权利:
(一)独立工作前接受培训 志愿者有权要求上岗前接受相应理论和实践培训。医院应在招收志愿者后组织形式多样的岗前培训,介绍医疗护理服务、志愿工作概念及基本服务常识和技能。
(二)明确的工作安排 应给予志愿者明确的工作,包括工作地点、对象、服务目标,保证工作的稳定性,除违反本协议、服务对象拒绝接受服务、服务对象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原则上志愿者不随意变更和终止义工原定工作。
(三)获得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支持 医院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知识、物质等方面的支持。
(四)组织志愿者小组和大组 可组织建立志愿者小组和大组,选举本小组和大组负责人和在本团队中担任适当职务。
(五)建议和批评 志愿者可对志愿者服务及志愿者组织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医院志愿者协会院应保证该渠道的畅通。
(六)安全 医院应向志愿者提出安全建议。如志愿者在服务中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停止服务。
(七)获得肯定和荣誉 医院应建立志愿者服务活动考核评价体系,志愿者按要求服务至一定时限,且工作表现达到基本要求,有权要求医院出具服务认证和评价,定期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
(八)警告及劝退/辞退 对于工作表现差劣的志愿者,医院应予以适当警告并要求其改善服务表现,必要时可请其退出。
第十条 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禁止利用中国医科大学或医院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遵守组织的行为准则 遵守医院工作指引,积极参与交流和培训活动。不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不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未经医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医院志愿者名义开展活动。
(三)尊重服务对象 志愿者应具有责任心和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服务对象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不强迫其接受服务;尊重服务对象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应强加个人之政治、信仰或价值观念予服务对象。
(四)保质保量完成自己承诺的服务 在医院的组织下,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开展服务活动,保证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不应对服务对象的情况妄下判断,提供志愿者服务范围以外的服务或建议。
(五)保密 志愿者应对患者及家属的情况进行保密,不得将服务对象的隐私随意泄露或公开;同时志愿者也应对自己的个人情况进行适当保密。
(六)承担必要的志愿者服务费用 在本市区域内开展服务的志愿者应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的费用(医院如特殊提供补贴者,将事先告知)。
(七)安全 医院志愿者应在服务过程中提高安全意识,不应罔顾自身安全,作出危险的行为。
(八)告知义务 如果因为客观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所承诺的服务,应提前1周通知医院,以便安排相应的顶替人员。另外,志愿者个人资料之更新,应及时告知医院,以便联络和管理。
(九)诚实记录 诚实填写各项服务记录。
第三章 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服务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医院志愿者在正式服务之前,需接受不少于3课时的基础培训。
第十二条 医院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需接受医院志愿者协会的督导及评估;积极参与讨论会、督导会议和工作会议等,虚心接受团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
第十三条 每次服务结束后,认真完成《志愿者服务岗服务记录》或其它服务记录,以供团队沟通及工作评估。
第十四条 每次服务结束后,客观、真实地填写《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服务记录册》,并交由服务对象或活动组织者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志愿者对于管理制度和服务活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选择不同渠道,开诚布公地提出,并要求相关人员给予答复。
第四章 志愿者应服从医院志愿者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志愿者工作时需统一着装上岗,每次服务实行签到制度,按时参加志愿服务工作,不能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志愿服协会请假。
第十七条 志愿者须在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和所在科室、部门指导下参加服务工作,遵守医院、科室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医院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将为每一位志愿者简历志愿服务档案,一人一档,有考勤、服务时间、工作内容,服务对象情况追踪记录、志愿者督导记录、志愿者年度述职及评估报告、志愿者年度工作表现评估、志愿者退出记录、年度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以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在为志愿者培训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与志愿者沟通,听取志愿者在服务中的意见与建议,帮助志愿者解决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若情况不允许,也可适当召开座谈会。
第二十条 建立义工考勤制度,志愿者连续超过2次以上无原因不参加活动或培训者,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考核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医院统一建立志愿者的考核和表彰制度,并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时间累计和服务质量评价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主要依据。医院志愿者协会每年度对符合表彰规定的志愿者颁发《志愿者服务荣誉证书》和《年度优秀志愿者证书》。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及新闻媒体对于吉大一院志愿者服务进行公益性宣传,如果涉及到志愿者个人的身份和事迹,须征得志愿者本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院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志愿者本身及第三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医院志愿者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或营利性活动的,医院志愿者或志愿者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医科大学四平医院志愿者协会对本条例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