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发表时间:2018年10月26日
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院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一、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公开医院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三、院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备案后公开。
四、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医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信息,需报院长办公会议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院务公开内容审核登记表》,提出拟公开的内容、渠道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六、分管领导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以何种方式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提出公开意见,报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七、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八、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九、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医院信息。
十、对医院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一、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